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的金融监管

2022-03-21 09:58:58 |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以影子银行为背景,探讨金融法和金融规制领域日益兴起的金融科技的内涵、维度和方向,以及金融科技与金融业之间的融合和竞争。从监管(规制)角度看,金融监管者有很强的克服系统性风险的“中心化”监管趋向,将所有涉及金融的活动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这种明显带有“规制俘获”痕迹的监管倾向容易忽视以金融科技为最新代表的金融创新可能给金融业带来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正面影响,遏制金融科技所产生的共享经济、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可能性。本文以金融风险、金融规制和普惠金融为主要分析维度,指出金融科技去中心化的趋势,以及与以银行为中心的中心化金融监管之间的张力,提出应对金融创新的“更好的监管”和“去中心化”路径和有所差别的国别模式。由于缺少系统性风险的现实危害,不适宜将金融科技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而应通过已有的合规监管模式,在促进金融科技合规的同时,释放金融科技在去中心化过程中伴生的促进共享经济的功能。

关键词:金融科技去中心化;金融监管;监管路径;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3.06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内涵及中国实践:以影子银行为背景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年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受到较少监管或者不受监管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2012年对中国影子银行给出的初步定义是: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没有受《巴塞尔协议III》或等同程度监管的实体或准实体。较为公认的观点认为,影子银行是金融机构创新、逐利与规避监管交错共生的产物;不受传统银行监管框架限制,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不受央行的存款保险保护。随着科技和金融的紧密结合和迅猛发展,金融科技日新月异,已经成为广义影子银行的最新组成部分。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

“金融科技”(FinTech,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组合),2011年被首次正式提出,初始主要指代美国硅谷和英国伦敦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将一些信息技术用于非银行支付交易的流程改进和(或)安全提升。之后,这些科技公司将车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种前沿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应用到证券经纪交易、银行信贷、保险、财富资产管理等零售金融领域,逐渐形成脱离于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独立发展的金融信息技术力量。

从形式上说,可以把金融科技简单理解为金融和科技的结合,意为技术创新在金融业务领域的应用。就实质而言,非金融机构(主要是技术公司)通常是那些尝试绕过现存金融体系而直接接触用户的科技企业。它们挑战那些较少依赖科技的传统金融机构,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包括专家系统和机器学习。机器学习的应用领域有模式识别、数据挖掘、统计学习、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智能检索等。、云计算、区块链区块链是一种融合了数学、密码以及经济原理的技术革新,存在于互联网并向所有用户开放,无须第三方介入和第三方验证程序或对账,即可实现点对点的价值交换。区块链是一种安全的分布式账簿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用化、隐秘性、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的特点,变革了业务流程化技术,特别适用于中间环节繁杂、中介成本過高的应用领域。利用区块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可以避免合同争议。企业资源计划软件可以通过共享企业内部数据和逻辑层帮助企业内部功能和实体部门优化业务流程。区块链可以通过在不同目标或相互竞争的企业间进行数据分享进一步实现整个行业内的业务流程优化。对于金融行业而言,区块链的作用集中在几个方面:降低信任的风险;提高支付交易结算的效率;降低经营成本;预防故障和攻击;提升自动化水平;满足监管和审计的要求;提升数据资产的流动效率。但是,运用区块链技术要求各领域的综合知识,对应用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区块链技术在支付系统和证券市场的应用最具颠覆性。支付系统和区块链技术的契合度很高,区块链的应用可以实现跨境支付的实时便捷。在反洗钱和了解客户等方面,区块链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合规审查、节省合规成本。同样,证券交易中使用区块链技术,买卖双方通过智能合约直接自动配对,并通过分布式记账的数字登记系统,实现自动结算和清算。区块链还支持其它应用,比如智能合约、资产注册和新型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经走在了区块链技术实际应用的全球前列。等一系列信息技术创新,全面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零售银行、保险、交易结算等金融领域[1]。维基百科认为,“金融科技”是由一群通过科技,让金融服务更高效的企业构成的一个经济产业参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nancial_technology, last visited on October 23, 2017.。沃顿商学院提出,金融科技是用技术改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经济行业[2]。

现代法学沈伟: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的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的规制逻辑及分析维度(二)金融科技的内涵

1.金融科技是一种破坏性创新

金融科技的本质是什么?英国将“金融+科技”的创新业态统称为“替代性金融”(alternative finance)[3]。世界经济论坛认为金融科技是一种破坏性的创新,会重塑未来的金融服务业[4]。英国安理律师事务所称,金融科技既可以指代在传统金融服务领域的技术创新,也可以指代中断现有金融服务市场的创造性技术服务[5]。从金融市场的角度看,金融科技是破坏性金融(disruptive finance)。金融科技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只对一小部分的消费金融业务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但是,中国已经过了零界点,金融科技公司已经拥有和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同样多的客户[6]。

金融科技的战略和直接后果是改变甚至颠覆传统金融行业。这主要是因为银行业经营方式不佳、效率低、成本高、充斥着利益冲突,容易滋生道德危害。具体而言,金融科技在传统银行业之外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体系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改变传统银行业主导的金融市场,变革了传统金融市场的主体、交易工具、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重要因素,实现了信用支付渠道和方式的创新。由于金融科技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它又构成了金融服务市场的一部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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