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18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大全 企业安全责任清单

2022-03-21 00:05:05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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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18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大全 企业安全责任清单

《安全⽣产法》规定的18项企业安全⽣产主体责任清单⼤全

企业安全⽣产主体责任清单

⼀、具备安全⽣产条件

1.企业的⽣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

业标准的要求

——《安全⽣产法》

⼆、建⽴安全⽣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健全本单位安全⽣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

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产法》第⼗九条

三、制定安全⽣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产管理制度:

(1)安全⽣产例会等安全⽣产会议制度;

(2)安全⽣产检查制度;

(3)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具有较⼤危险因素的⽣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危险

因素的⽣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相应的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

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部和管理⼈员现场带班制度;

(12)安全⽣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安全卫⽣健康管理制度;

(14)⽣产经营单位对重⼤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业⼈员和相关⼈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本单位重⼤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

(15)其他保证安全⽣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艺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产资⾦有效投⼊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产条件所必须的资⾦投⼊。

——《安全⽣产法》第⼆⼗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安全⽣产费⽤。

五、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产管理⼈员

1.⾦属冶炼、建筑施⼯、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产管理⼈员。

——《安全⽣产法》第⼆⼗⼀条

2.其他⽣产经营单位,从业⼈员超过100⼈的,应当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产

管理⼈员;从业⼈员在100⼈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产管理⼈员。

——《安全⽣产法》第⼆⼗⼀条

3.危险物品的⽣产、储存单位及⾦属冶炼单位的安全⽣产管理⼈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

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产法》第⼆⼗三条

4.危险物品的⽣产、储存单位及⾦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程师从事安全⽣产管理⼯作。

⿎励其他⽣产经营单位聘⽤注册安全⼯程师从事安全⽣产管理⼯作。

——《安全⽣产法》第⼆⼗四条

5.从业⼈员在100⼈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

学品、⾦属冶炼等⾏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实⾏安全总监制

度;⼈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

产的负责⼈安全总监的职责。

六、建设项⽬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程项⽬(以下统称建设项⽬)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同时投⼊⽣产和使⽤。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建设项⽬概算。

——《安全⽣产法》第⼆⼗⼋条

2.⾦属冶炼建设项⽬和⽤于⽣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安全评价。

——《安全⽣产法》第⼆⼗九条

3.⾦属冶炼建设项⽬和⽤于⽣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安全⽣产法第》三⼗条

4.⾦属冶炼建设项⽬和⽤于⽣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的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并对安全设施的⼯程质量负责。

——《安全⽣产法》第三⼗⼀条

5.⾦属冶炼建设项⽬和⽤于⽣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竣⼯投⼊⽣产或者使⽤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投⼊⽣产和使⽤。

——《安全⽣产法》第三⼗⼀条

七、开展安全⽣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产条件,推进安全⽣产标准化建设,提⾼安全⽣产⽔平,确保安全⽣产。

——《安全⽣产法》第四条

⼋、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产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其他相关⼈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产法》第三⼗⼋条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登记,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实施监控治理。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条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事故发⽣。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使⽤;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使⽤的相关⽣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事故发⽣。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六条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统计分析表。对于重⼤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四条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员通报。

——《安全⽣产法》第三⼗⼋条

九、落实对相关各⽅⾯的安全⽣产管理职责

1.两个以上⽣产经营单位在同⼀作业区域内进⾏⽣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产管理协议,明确各⾃的安全⽣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产管理⼈员进⾏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产法》第四⼗五条

2.⽣产经营单位不得将⽣产经营项⽬、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安全⽣产法》第四⼗六条

3.⽣产经营项⽬、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的安全⽣产管理职责。——《安全⽣产法》第四⼗六条

4.⽣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产⼯作统⼀协调、管理、定期进⾏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产法》第四⼗六条

⼗、履⾏向从业⼈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员严格执⾏本单位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产法》第四⼗⼀条

2.企业应对从业⼈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产法》第四⼗⼀条

⼗⼀、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1.⽣产经营单位进⾏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员进⾏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产法》第四⼗条

2.⼋⼤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注:适⽤于化学品⽣产单位)

⼗⼆、组织安全⽣产培训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

——《安全⽣产法》第⼆⼗四条

2.危险物品⽣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属冶炼、建筑施⼯、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安全⽣产管理⼈员应当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产法》第⼆⼗四条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安全⽣产管理⼈员以外的其他从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安全⽣产法》第⼆⼗五条

4.⽣产经营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本单位从业⼈员统⼀管理,对其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安全⽣产法》第⼆⼗五条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等学校学⽣实习的,应当对其进⾏相应的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品。

——《安全⽣产法》第⼆⼗五条

6.企业采⽤新⼯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新设备,应当对从业⼈员进⾏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产法》第⼆⼗六条

8.特种作业⼈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可上岗作业。

——《安全⽣产法》第⼆⼗七条

9.危化品⽣产企业主要负责⼈、分管安全负责⼈和分管技术负责⼈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安全⽣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产⼯作职责;⽆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产法律法规⾏为;⽆因未履⾏法定安全⽣产⼯作职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化⼯⾏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分管安全负责⼈和分管技术负责⼈应具有⼤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少有1⼈具有国民教育化⼯专业⼤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专业⾼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安全资格证书。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企业从业⼈员安全⽣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条第⼀款

10.危化品⽣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或相关专业⼤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以上化⼯⾏业从业经历;(3)接受安全⽣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企业从业⼈员安全⽣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条第⼆款

11.危化品⽣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员安全⽣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艺、设备、电⽓、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企业从业⼈员安全⽣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条第三款

⼗三、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从事⽣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危险化学品⽬录》的化⼯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产企业安全⽣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条

2.使⽤危险化学品从事⽣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量的数量标准的化⼯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4.经营、储存、运输、使⽤和处置烟花爆⽵、民⽤爆炸物品、燃⽓、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批。

——《安全⽣产法》第三⼗六条

5.⽣产、经营、储存、运输、使⽤和处置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必须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产法》第三⼗六条

6.存在重⼤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对重⼤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员和相关⼈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产法条》第三⼗七

7.⽣产、经营、储存、使⽤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宿舍在同⼀座建筑物内,并

应当与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产法》第三⼗九条

⼗四、设备、⼯艺符合安全规定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员签字。

——《安全⽣产法》第三⼗三条

2.企业使⽤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产单位⽣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证或者安全标志,⽅可投⼊使⽤。——《安全⽣产法》第三⼗四条

3.企业不得使⽤国家、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产安全的⼯艺、设备

——《安全⽣产法》第三⼗五条

4.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产要求的安全⽣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艺存在危及⽣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安全⽣产法》第三⼗⼆条

5.企业采⽤新⼯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新⼯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新设备安全。

——《安全⽣产法》第⼆⼗六条

⼗五、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标志

企业应当在有较⼤危险因素的⽣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标志。——《安全⽣产法》第三⼗⼆条

⼗六、⽣产经营场所和员⼯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

⼯作场所和员⼯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安全出⼝数⽬、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规范的规定。

——《安全⽣产法》第三⼗九条

⼗七、劳动防护⽤品配置

企业必须为从业⼈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品,并监督、教育从业⼈员按照使⽤规则佩戴和使⽤。

——《安全⽣产法》第四⼗⼆条

⼗⼋、做好⽣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作

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每年⾄少组织演练1次。

——《安全⽣产法》第七⼗⼋条

2.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单位应当建⽴应急救援组织;⽣产经营规模较⼩的,可以不建⽴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员。——《安全⽣产法》第七⼗九条

3.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产法》第七⼗九条

4.其他企业必须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安全⽣产法》第七⼗六条

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后第⼀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产法》第⼋⼗条

信息来源:昆⼭应急管理局安全与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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