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业卫生制度10篇

2023-10-12 09:20:13 | 浏览次数:

职业卫生制度1、目的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职业卫生制度10篇

职业卫生制度篇1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职业卫生制度篇2

1、凡在本项目部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都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权利。

2、项目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归口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3、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期准时发放或更换。

4、物资设备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归口采购发放管理部门,按照需要依法采购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5、个人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由个人使用保管,到期领用。

6、工地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并建立发放记录。

7、本制度中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靴、绝缘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鞋盖等。

8、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查,以确保安全性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对于不合格或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劳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除出场。

9、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职业卫生制度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职业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备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六、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年龄在60岁以上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二十四、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二十五、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

二十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二十七、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图纸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二十八、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生产准备单位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十九、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单位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三十、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三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建筑施工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制度篇4

一、检查层次

1、由厂领导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3、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

四、奖惩措施

1、职业卫生安全,涉及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三级教育率xxx%,安全xxx机构、制度健全,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后,及时xxx抢救和处理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宣传月中有显著成绩的。

(4)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成绩显著的。

(5)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6)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xxx,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7)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8)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3、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达xxx%,或者不参加单位、班组培训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6)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7)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

(8)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9)干扰安全卫生监察、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于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6、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制度篇5

1、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岗位员工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切实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沾化分公司所有单位及人员。

3、管理要求

4、组织机构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立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下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

4.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

组长:分公司总经理、

成员:分公司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生产部各专业管理人员、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部长、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各专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

4.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公室:

主任: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部长

副主任: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成员: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

5、考核范围、形式及时间安排

5.1考核范围沾化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5.2考核形式采取现场检查与查管理台帐、查档案、查资料及抽考相结合的形式。

5.3时间安排实行每月考核一次,年终统算。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项目与考核标准:

6.1安全基础管理考核:

序号考核标准责任单位考核标准对中层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

6.1.1车间、部门、工段、班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员工与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罚款1000元,没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班组罚款500元。主任(书记)罚款200元,副主任罚款160元,工段长罚款100元,班长罚款80元

6.1.2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资金交纳不到位罚款1000元主任(书记)罚款200元,副主任160元,安全员100元。

6.1.3按时出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计划没有每项罚款安环部1000元,没有执行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计划的车间,每项罚款100元安环部长50元,副部长40元,主任(书记)80元,副主任64元

6.1.4分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专业检查、节日检查、季度综合检查,车间(部门)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组织检查。每项罚款1000元主任(书记)200元,副主任160元,安全员60元

6.1.5事故隐患整改没有按时、按要求整改完成的每项罚款500元,隐患整改项目一时不能整改,又没有控制和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罚款5000元主任(书记)200元,副主任160元,安全员60元

6.1.6没有按照分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单位每缺一项次活动罚款400元主任(书记)罚款100元,副主任80元,安全员30元

6.1.7按时参加每月的安全例会领导干部迟到罚款100元,缺会120元,安全员迟到罚款40元,缺会50元

6.1.8按时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会议缺一人次扣单位100元,迟到一人次扣单位50元缺一人次扣主任50元,副主任40元,安全员10元

6.1.9化工安全管理制度、职责、操作、检修规程齐全①职责、制度规程缺一项扣200元,

②条款不明,无可操作性一项扣50元①扣主任(书记)80元/项,副主任64元/项,安全员20元/项②扣主任(书记)50元/项,副主任40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1.10安全管理台帐齐全,记录填写准确规范①不齐全、空缺每项扣50元

②记录填写不规范、不准确扣50元/项①扣主任50元/项,副主任40元/项,安全员10元/项②扣主任30元/项,副主任24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1.11新工人入厂、工种调换、复工、民工、协议工安全教育率,100%,年度安全教育考试率>98%,安全业务考试合格率100%①三大教育缺1项扣1000元,年度考试率<98%扣1000元。②安全业务考试不及格扣50元/人

职业卫生制度篇6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3、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5、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话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公司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锦江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制度篇7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

6、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7、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定期组织厂级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

9、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0、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

11、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

12、总结和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13、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

14、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卫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15、做好女工的职业卫生保护工作。

1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

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8、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职业卫生制度篇8

一、医院制定并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篇和手卫生实施规范,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医务人员执行手卫生措施提供必要条件。

二、开展手卫生工作的全员性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掌握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三、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加强对本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的指导,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

四、凡医务人员工作和活动场所的水池旁必须配备洗手液和手消毒剂,张贴洗手方法与洗手标志。工作人员在上班前、下班后、接触患者前后必须进行洗手和手的消毒。

附:洗手六步法(采用非接触洗手装置)

一、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二、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三、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四、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五、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六、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七、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职业卫生制度篇9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xx部负责xx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xx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xx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xx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职业卫生制度篇10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3、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5、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话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公司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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