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7篇

2022-10-22 15:55:17 | 浏览次数:

篇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解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1、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答:2015 年 12 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 60 号,以下简称《意见》)。2016 年 10 月,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 意见》(川委办〔2016〕45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7 年 5 月 26 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印发了《关于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巴委办〔2017〕45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完善矛盾纠 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和强 调,为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2、问: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方案》的核心目的就是构建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 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 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 础性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3、问:《实施方案》适用于哪些范围和对象? 答:本方案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照执行本 方案。

  4、问:起草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 虑? 答:在起草制定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出台《实施方案》是满足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 求的迫切需要。矛盾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多种 多样,当事人的诉求也有所不同,对解决方式也会有不同的 需求,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需求、多样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当前,矛盾纠纷 解决途径过度依赖诉讼,这不但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修 复和矛盾的缓和,反而会导致一些当事人为诉所累、因诉返 贫,破坏了和为贵、重诚信等重要的传统美德和价值理念。

  因此,通过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和解、调解、仲裁、 行政裁决等多种非诉讼化解资源,形成高效、便民、经济、 互惠的多元化解机制,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 的需求,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出台《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 制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和支撑。《实施方案》结合巴中

   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健全矛盾纠 纷排查研判机制,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动 态排查相结合、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 研判机制,县(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分析研判会议; 完善“三大调解”对接机制,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诉前告知、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等制度,规范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强化人民调解的 法律效力。这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大大增强了《实施方案》 的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完善矛盾纠纷多 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和遵循。

  三是《实施方案》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市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工作。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职责分工不明晰、基 层基础工作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机制建设滞后等问 题,《实施方案》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以法治视角和法 治方式,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促进非诉矛盾纠纷 规范化解、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 解决路径、机制和方法,从制度和实践层面促进了多元化解 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的良性发展,为推动提升矛盾纠 纷多元化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5、问:《实施方案》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对各级党委政府,各

   级综治组织,各级政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 的职责任务作了强调和明确,有利于推动各方力量参与矛盾 纠纷多元化解,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实施方 案》同时规定,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 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 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强 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 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更好地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 作。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通过规范调解工作机制,健全仲裁、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制度,推动非诉讼矛盾纠纷规范化解, 形成多方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通过健全源头排查调处、 工作联动协调、效力衔接保障等机制,把“三大调解”有机 结合起来,加强程序对接和工作联动,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工 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通过加快推进综合协调、诉调 对接、专业化解等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化、专家库建设, 提 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整体效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 定有序。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主要对加强各项工作保障作了强调 和要求。包括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 设)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范畴统一管理考核; 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排查化解责任和措

   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推动 调解工作由综合型向专业性、行业性发展;加强经费保障,将 有关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司法救助资金、各类调解个 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常态保障机制;加强工作宣 传,推动调解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6、问:《实施方案》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方案》是结合巴中实际,对中央《意见》和 省上《实施意见》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方案》 对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多元化解工作格局等主要方面进 行了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方案》同中央《意见》和 省上《实施意见》一样,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的意义,是 今后推动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 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职责任务 更加明确。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综治组织、政法机关、政 府法制机构和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对相关责任 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强调和明确,并落实了牵头单位和 配合部门。二是工作方法更加务实。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 理,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 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 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不断提高预防和化 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工作保障 更加有力。《实施方案》健全了组织领导和人员、经费等工

   作保障机制,完善了奖惩督导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整合 各方面力量资源,激励、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促进 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实落地。特别是明确要求,市、县 (区)要按同级部门副职配备多元化解中心专职副主任,乡镇 (街道)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专职副主任,这为确保各级中 心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负责、有人落实从根本上提供了制 度保障和支撑。同时,强调要将调解个案补贴、司法救助资 金、工作人员补贴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支持,这从根本上保障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正常、有 序、有效开展。这些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有利于 确保中央、省、市《意见》、《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的 各项规定要求真正落实,有利于确保省、市确定的相关目标 任务和具体要求真正落实,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推动矛盾纠 纷多元化解工作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7、问:如何保证《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 实处?

  答: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采用 多种方式,确保《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一要强化宣传。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新媒体,运用会议、 简报、版报、宣传手册、主题宣讲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 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的意义、特点内涵、主旨要义, 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灵活、高

   效、便捷的优越性,引导其更多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不断扩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有效推 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纵深发展。二要强化推动。各级综 治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要带头贯彻落 实,引导、推动各级综治组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强化工作统筹, 加强多方联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助力推动《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同时,我们还将充分利用 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不 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确保《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 要求不折不扣全面落实。三要强化基础。市、县(区)、乡镇(街 道)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加强综合协调平台建设, 完善机构,落实人员,深化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民联调 等衔接机制建设,推动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协作开展纠纷化解,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多元 化解实效。

  

篇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

  总体思路: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X、省委 X 届二次全会、市委 X 届五次全会和县委第 X 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关于完善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县委《关于完善矛盾纠 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在强化队伍、完善体系、 健全机制、创新经验上下功夫,为“建设丘陵地区经济强县”营造安 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一、强化工作保障 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人员配备,确保以专业的机构、 专业的队伍、专项的经费、开展专门的工作。

  充实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力量。根据有关规定,各村由支部书记任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工作主任,村主任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工 作副主任,各社要配备 1 名专(兼)职协调工作人员,确保此项工作 有人管、有人干,并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措施 紧紧围绕“多元”化解模式,深挖内涵,拓展延深,有效整合各 类公共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立体多 维的矛盾纠纷调解格局体系,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得以稳步提升。

  1.坚持发挥支部村委“组织领导”作用。各村、镇级各单位(部 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协 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村、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

   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村本单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 题。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年度目标考评 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

  2.坚持发挥成员单位“主力军”作用。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工作目标任务。尤其镇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扶贫局、建管站、 食药办、环保办、卫生院、学校、国土所、社保站、农业服务中心等 单位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促进脱贫攻坚、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医患纠 纷、校园安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消费纠纷、土地流转、涉众型 经济纠纷等 17 个重点领域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开展专业性、行业性 调解工作。

  3.坚持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的“前端基础根本性”作用。

  各村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工作规范化建设,将矛 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工作纳入同级综治工作中,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 组成部分。整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网格化服务管 理工作等力量,推动社会治理领域的相关各方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工作联动、矛盾联调。

  4.坚持发挥 X 村两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的“指导协调督 查督办”作用。采取交办、督办、催办等方式,督促履职尽责,对跨 地域、跨行业、管辖不明确、存疑较多争议较大的矛盾纠纷,对老难 案、骨头案、钉子案组织协调相关村社、单位部门部门联合开展化解 工作。

   5.推进信息化建设。维护使用好矛盾纠纷调处信息数据交流平 台,推动矛盾纠纷“随手调”覆盖率和使用率,注重典型案(事)例 发掘提炼和编排录入。各村每月录入矛盾纠纷信息不少于 8 条。

  三、持续创新创特 发挥模范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培育选树在全国、全省、全市、全 县立得起、叫得响的调解工作品牌,推荐展示我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形象成效。

  总结提升打造精品。继续推动“党支部+村民说事会”“人民调 解进所队”“三个三”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人民调解“四式”管 理等成功做法;学习借鉴“众口调”“7+N”“五四联调”创新调解 模式;探索引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专门从事诉前调解。

  着力打造一批矛盾纠纷调解精品案(事)例,作为指导同类型案(事) 件调解范例,争取得到市、县肯定认可。

  四、强化目标考核 坚持以目标设定确定重点内容,以考核体系调动工作开展,以督 查考评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加强督导考核。X 年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把考评结果作为村社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 容,并按照综治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工作落后的单位部门进行责 任追究。

  五、工作情况加扣分目标项目

   各村、镇级各单位部门每季度召开化解矛盾纠纷专题会议不少于 1 次,每年报送调解成功的精品案(事)例不得少于 1 条,坚持每月 1 次专题分析研判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每 季度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委员会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获得县 级、市级、省级、国家层面认可的典型做法、经验推广和调解精品案 (事)例的将在综治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加分。

  

篇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 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 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 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 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 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 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 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 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 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 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 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 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 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 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 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 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 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 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 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 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 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 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 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建立和完善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机制。

  (一)畅通信息渠道,完善预警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加强信息工作,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下大气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把信息网络延伸到村(社居委)、车间、 班组,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高效运转。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决策预防、苗头预 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 题。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二)落实排查制度,完善定期排查机制。实行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居委)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执行村(社居 委)、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大系统每半月,县(区)和马钢、十七冶、安工大等大单 位每月排查制度。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的有机结合,并且坚持重点时 期开展集中排查,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的 各种矛盾纠纷情况。要把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注意掌握新的利益群体因 互相攀比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不断增加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做到不留死角。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梳理归类,逐项登记,建立台账,逐级上报。对一些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方案,妥善处置,及时化解。

  (三)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 导干部和责任人。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 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后,凡发生在县(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县(区)党 委、政府负责解决;发生在大单位、大系统内的矛盾纠纷,由大单位、大系统负责解决;中央、 省垂直管理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跨 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市、县(区)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调会议,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 落实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对影响社会和谐稳 定的突出问题,县(区)、大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单位要 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限时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

  (四)实行分工负责,完善分级调处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社 居委)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

  乡镇(街道)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对 调处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县(区)党委、政府和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 为主,对已经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抓紧研究决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对涉及人 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 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

  (五)狠抓措施落实,完善督查指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在调处措施的落实,必 须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查通报 制度,定期通报县(区)、大单位、大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县(区)、大单位、大 系统也要层层建立通报制度,分级通报工作情况。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要定期跟 踪回访当事人,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能够解决的 问题要抓紧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

   滋事情况。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导致重大治安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市、县(区)两级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可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

  (六)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 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 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 问题,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 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 性事件。要不断修订、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 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四、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进一步 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到 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作,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切 实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本单位、本 系统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继续坚持市、县(区)两级领导包案 制度,切实解决好涉及政策性强、群体性的各类重点问题。各级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负责同志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定期听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情况的汇报,关心支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落实部门和单位工作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到党委、政府的许多工作部 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严格按照群众利益无小 事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 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职责任务,把责任真正落实到部门、 单位和个人,认真负责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中,不管是牵头负责的部门,还是协助配合的部门,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

  (三)落实考核和奖惩激励措施。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作作为考察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 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绩效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部门、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未认 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漏报、瞒报、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实行责 任倒查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给予“一 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落实经费和物质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 费和物质保障。当前,要抓紧解决好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设问题,力争在 9 月 中旬开展工作。要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实加强领导力量和工作人员,切实解决 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的问题。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好中心 的办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办、司法所、人民法庭、 公安派出所和信访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排查调处社会矛盾中的骨干作用。

  

篇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 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p ,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 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 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 类汇总和分析^p 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 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 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 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 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 7 日 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 20 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 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 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街道矛盾 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 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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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 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 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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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 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 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 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

  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 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 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 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 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 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 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 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 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 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 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 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 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

   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 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 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 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 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 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 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 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 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 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 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 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 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 年 1 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 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

   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 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 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 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 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 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 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 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 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 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 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 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 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 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 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 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 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 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 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

   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 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 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 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 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 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 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 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 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 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 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 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 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 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

  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 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 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 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 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

  

篇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实施方案(最新)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维护社会水事秩序的和谐稳定,根据省水利厅及济宁市水利局部署安排,X 年 5 月至 9 月开展水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加强对边界水 事活动特别是水事矛盾敏感地区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排 查化解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将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边界地区水 事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1、全面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

   结合曲阜市实际,重点排查邹城与曲阜的尼山水库区域、镇街相邻边界等。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结合执法巡查和防汛检查,负责对本区域边界的河流 (河段)、水库进行认真细致地排查,于 6 月 10 日前全部排查一遍,全面掌握 本行政区域内水事矛盾纠纷总体情况。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归类梳理,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并通过水行政执法 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写和更新登记表。原则上,镇街之间边界的水事矛盾纠纷,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县市区之间边界的水事矛盾纠纷由市水利局负 责调处。各单位排查出的地市之间边界发生的水事纠纷,要及时上报市水利局, 由市水利局按照《X 省市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规定,汇总后报请济宁 市水利局。各单位于

  6 月 13 日前将排查化解阶段工作情况(并附水事矛盾隐患统计表和水事矛盾 纠纷统计表,附件 3)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汇总后报济宁市水利局。

  2、有效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对排查出来的水事矛盾纠纷,要及时分析原因,把握症结,加大工作力度, 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法律、技术、行政和工程等措施加以解决。

  对出现水事矛盾苗头,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听取意见, 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已发生的水事纠纷,要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兼顾各方面诉求,协调各方面 利益,尽快协调纠纷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会议纪要或者依法提出处理 意见。同时,要加强对处理意见、调处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到位, 促进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活动期间,各地要对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 进行集中化解处理。

  对重大的或者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水事纠纷,要进行专门部署,建立预案, 防止矛盾迁延、积累、激化,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 方达成协议并经上级部门批准,有关方面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 纠纷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服从。

   对个别久议不决的纠纷,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裁决,限期解决问题,有关 各方必须遵照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采取坚决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 、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要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边界地区水事协商制度,完善水事矛 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汇集渠道,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 水事矛盾苗头趋势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早处置。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将边界河道、水库及其他水事矛盾易发多发区域作 为执法巡查重点,并适当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 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预防化解工作格局。完 善水事矛盾纠纷应急预案,健全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制度,有效应对各种水事矛 盾纠纷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水事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 解工作,既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能,同时也是一项十分 重要和非常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 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确保排查化解活动取得实效。

  2 、坚持依法治理。

  加大对边界地区水事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尽快消除水事纠纷发生的根源。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作为水事矛 盾纠纷调处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有效预防和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严格责任落实。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对违 法违规建设引发纠纷的,要依法严格处理,不允许造成“既成事实”。对调处工 作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4 、坚持团结治水。

  积极引导水事矛盾纠纷各方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互敬互谅,大力营造团结 治水、共享资源、共同发展良好氛围。加大对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 方和社会各界依法治水观念,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反映合理诉 求,依法解决利益矛盾,营造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保持 社会水事秩序的和谐稳定。

  各管理单位于

   8 月 22 日前将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总结连同统计表报曲阜市水利 局,由曲阜市水利局汇总后报济宁市水利局,同时,对各单位排查化解活动开展 情况进行抽查。

  

篇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互相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 互相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安 排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 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 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 安排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 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 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 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洁的侵权、债务纠 纷,进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 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 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动,不同社会阶层和 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冗杂;不同类型和 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 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定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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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 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 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 可以互补连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 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 革开放和经济进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冗杂性更为明显,由 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究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 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敏捷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 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 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究,我国有针对 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 与诉讼的良好连接。

  2009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连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 的连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 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 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 年 1 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连接。2011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 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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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的程序根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连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

  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究从未停止。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 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 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 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 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 纠纷解决主要表达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 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需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 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究,比方尝 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好、系统。虽然近年来《人 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 与诉讼的连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 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 仍不清楚,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 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方,医疗事 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 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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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 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 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 解的重要缘由。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楚。社 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究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 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推断的重要标 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亲密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 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当实现的价值。在这种状况下,必需正 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 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 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敏捷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旧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敏 捷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 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敏捷'与"依法'之间的关系 依旧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根据 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究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 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托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 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 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 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究。各地司 法机关的实践阅历值得确定,但也应当留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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