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13篇

2022-04-25 14:40:12 | 浏览次数: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13篇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1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3、租房提取条件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4、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2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辖区的;

8、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1、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1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4、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5、解体、破产单位职工。

注:

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突发事件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大修住房是指经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需要大修的危房。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贷款。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3

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

①房屋转让合同(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②契税完税凭证(杭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

①公有住房出售协议;

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

①回迁(扩面)协议;

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共有14个提取事项,具体如下:

(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退休销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因婚姻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10)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

(12)外籍、港澳台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4)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上提取事项均可通过网上申请,其中(1)、(2)、(5)、(7)、(10)-(14)九项提取事项可实现网上办结。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5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提取时,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租住公共租赁房需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婚姻状况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6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辖区的;

8、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1、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1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4、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5、解体、破产单位职工。

注:

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突发事件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大修住房是指经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需要大修的危房。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贷款。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7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富阳区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铁路职工在本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单位未安排职工单身宿舍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

5、享受城镇最低社会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8

(一)本人或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二)在集中托管户托管两年以上的;

(十三)单位宣告破产的;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9

一、基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本人身份证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 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二、资金证明用途材料(以下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租房提取: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该项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省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或直属局前往相关部门核查,若核查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无法查证的,再由职工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职工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丧失劳动力:《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退休:法定退休的:“零”材料办理,经联网共享获取职工退休信息实时办结。提前退休或特殊情形退休或系统无法核查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临柜办理。

死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或施工许可证;

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建造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建造房前已在建造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

商品房:经网签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无网签备案的还需提供备案确认表原件);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5项材料。

二手房: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买卖契约/合同;购房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

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购买省外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购买省外拆迁安置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

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口本的户籍证件或出生证件);购买省外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

出境定居: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外省商业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职工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原件;外省商业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原件。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10

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温馨提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填写提取凭证(加盖单位财务章及法人手章)进行提取。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填写提取凭证(加盖单位财务章及法人手章)进行提取。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和购房票据,《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票据。

2、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在城镇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区)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文件、竣工证明、购买主要建筑材料交款票据;房屋在农村的需提供:乡(镇)建房证明、竣工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宅基证》、户籍证明、购买主要建筑材料交款收据。

4、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供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截止提取当月所还贷款本息的对帐单(加盖银行印鉴)。每年提取一次。

非房屋类: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填写提取凭证(加盖单位财务章及法人手章)进行提取。

1、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2、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应征入伍、上学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申请、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7、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取得《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后,集中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存档证明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工作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8、职工调往外地工作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调动证明、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新公积金帐户证明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9、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11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职工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2.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办理了本中心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已受理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办理购房提取支付首付款。

3.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4.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3.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租房提取业务

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提取条件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有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不含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

五、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 离休、退休

提取条件

1.职工离休、退休;

2.办理离休、退休提取业务,其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条件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九、出境定居

提取条件

1.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提取条件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已满24个月,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

提取条件

账户应封存6个月,职工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提取条件

职工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十三、外籍职工提取

外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已封存的,凭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十四、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取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且账户已封存的,凭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12

基本提取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提取材料:

一、部分提取:

(一)房屋类:

1、现金购买商品房;

2、现金购买二手房;

基本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一)房屋类提取:

1、现金购买商品房;

(1)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全额购房发票。

2、现金购买二手房;

(1)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房屋权属证书。

(3)契税完税票据(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申报表》等材料)。

3、现金购买公有住房;

(1)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现金购买军产房;

(1)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房屋权属证书。

(3)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5、现金购买地产房;

(1)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房屋权属证书。

(3)全额购房发票(或购房交款收据)。

6、租房提取;

(1)证明提取人与承租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户口簿、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

(3)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和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家庭无房产证明;

其中:

①缴存地在市内(含高新园区)的,需同时提供大连市和高新园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

②缴存地在金州新区和保税区的,需同时提供金州新区和保税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

③缴存地在普兰店的,需同时提供普湾新区和普兰店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

④缴存地在瓦房店的,需同时提供瓦房店和长兴岛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

⑤缴存地在庄河的,需同时提供庄河和花园口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户口簿;已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未婚的,需现场签署单身声明。无房产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7、建造自住住房;

(1)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

(3)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8、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翻建、大修费用的收据。

(二)非房屋类:

1、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

2、偿还组合贷款;

基本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1、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

(1)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录取通知书(学生证)。

(4)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2、偿还组合贷款;

(1)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3)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组合贷款的首次提取除外),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

3、偿还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

(1)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3)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

(4)异地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无逾期还款证明。

(5)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注明还款金额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证明。

4、偿还商业贷款;

(1)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结婚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3)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

5、偿还公积金贷款;

(1)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结婚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6、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1)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2)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7、享受低保且在职。

(1)证明提取人与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关系的结婚证。

(2)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8、其他突发事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需提供证明其事故情形及受伤害程度的相关材料。

(4)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需提供证明提取人与当事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当事人行为及受损害程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需提供证明提取人与当事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销户提取:

1、享受低保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大龄失业;

基本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1、享受低保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3)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5)非托管职工,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2、大龄失业;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3)正常审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公积金联名卡。

(2)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4)居民医学死亡报告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4、外地户口离职;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3)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5、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1)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积金联名卡、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2)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公积金联名卡、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3)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7、离休、退休。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3)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女职工可不提供)。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篇13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提供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银行储蓄账户、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二、职工配偶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

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三、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原件;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三)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四、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五、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

(二)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七、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八、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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