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直属党组织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参考范文)|基层党建责任制

2021-11-10 11:04:27 | 浏览次数:

2020直属党组织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参考范文)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全力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XX县XXXX年度乡镇和县直部门党(工)委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X党建办〔2019〕X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各直属党组织班子及班子成员。

  二、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基层基础保障”和“基层党建创新提质年”重点任务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式   XXXX年度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统一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四、考核标准   (一)年终督查考核。主要采取“座谈了解、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对照督查考核细则,实地考核各直属党组织基层党建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在督查考核机关党委和党总支时,至少延伸考核考核1个基层党支部。考核细则由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制定。

  (二)年终述职评议。年终组织开展直属党组织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党组织书记代表班子进行党建工作述职,班子成员进行书面述职,组织参加考核会议人员(不含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评议测评;班子成员之间,根据日常掌握抓党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相互评分。按照党员群众测评和班子成员互评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计算述职评议得分。具体参会范围:
  1.单位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主要负责人和近三年离退休老同志。

  2.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干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主要负责人、近三年离退休老同志和干部职工代表3至5人。

  (三)上级党组织评价。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实地考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对被考核的直属党组织及班子成员进行客观公正的总体评分。

  (四)加分扣分。重点围绕基层党建创新能力和日常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分值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和县委县直机关工委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后评定。同一内容符合多项加分扣分标准的,以最高分值加扣分一次,不重复计算,加分、扣分直接计入考核得分。

  1.加分项。各直属党组织创新项目加分和上级通报表扬、领导批示肯定加分由被考核对象自行申报。各直属党组织创新项目按照“好”“较好”“一般”3个等次进行评定,对应分别加2分、1.5分、1分。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获中央、省级、市级、县级通报表扬或者受到中央、省级、市级、县级领导批示性肯定的,对应分别给予党组织班子成员个人每次加10分、5分、3分、2分。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验做法被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推广应用的,对应分别给予党组织每项加10分、5分、3分、2分。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验做法被中央、省级、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对应分别给予党党组织每项加5分、3分、2分。

  2.扣分项。基层党建工作推动不力的每次扣0.5分,连续3次或年度累计5次的在总成绩上直接扣3分;本年度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任务未完成的扣1分;挂包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未达5万元的扣1分;因基层党建工作失职失误,被上级以约谈、问责或正式公文通报批评的,按照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级3分、县级2分,分别给予党组织班子成员个人相应扣分。

  五、考核得分   采取百分制记分,满分为100分。

  直属党组织班子考核得分=年终督查得分×60%+年终班子述职评议得分×30%+上级党组织评分×10%±加分扣分。

  直属党组织班子成员考核得分=年终班子成员述职评议得分×40%+直属党组织班子考核得分×50%+上级党组织评分×10%±加分扣分。

  六、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拟定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定。

  (一)党组织班子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党组织班子总数的30%。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80—90分(含80分)的,可评定为良好等次;70—80分(含70分)的,评定为一般等次;7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等次。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有关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组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组织,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2.基层党建考核评定为良好及以下等次的党组织,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党组织班子成员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党组织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25%。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80—90分(含80分)的,可评定为称职等次;70—80分(含70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7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党组织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班子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党组织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班子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党组织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班子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1.直属党组织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评定为良好及以下等次的,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属县管领导干部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设党组的县直单位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评定为良好及以下等次的,党组书记、副书记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2.在直属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直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优秀)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加强班子建设、科学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直属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评定为良好等次的直属党组织班子和称职(合格)等次的班子成员,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评定为一般等次的直属党组织班子,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直属党组织班子和主要领导评先评优资格,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班子成员,对其进行约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评定为较差等次的直属党组织班子,对其党组织书记进行组织调整,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进行集中整顿;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班子成员,对其进行约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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