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 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2021-11-07 21:31:19 | 浏览次数:

XX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人口范围内,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国家级贫困区县(以下简称“补助区县”),即等14个贫困区县(自治县)。

第四条 建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区县可结合实际,从补助资金安排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结合补助区县贫困人口、贫困程度、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按照因素法与平均法相结合的办法,会同市级财政、扶贫部门提出补助区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用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组织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护林员数据库,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

第七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用和生态护林员数据库信息录入等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
区县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八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用(续用)、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数据库及档案,及时更新入库和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用管理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选用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选用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用。

第十一条 选用程序:
(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用公告,明确选用资格条件、名额,选用程序、方式以及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费用,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贫困人口通过村两委向林业工作站申报。

(三)审定。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村两委将拟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 征求村民意见。

(五)使用。经区县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费支付、考核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主动要求退出的,应当按照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用程序及时补选。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乱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碑、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劝止并报告

(三)做好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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