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 [XX县企业(合作社)与建档立卡户利益联动实施方案]

2021-11-07 20:45:12 | 浏览次数:

XX县企业(合作社)与建档立卡户利益联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总结我县近年来基层创新的做法和经验,提高产业化扶贫成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目的意义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精神的需要。《纲要》指出:要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建档立卡户发展生产。《意见》要求: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积极培育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组织,提高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
鼓励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探索企业与建档立卡户建立利益联结办法,促进建档立卡户稳步增收。鼓励企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受益联结机制后,可以协议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扶贫开发特别是产业化扶贫的精神,必须要用市场经济的思路和办法来推动产业化扶贫,既要精准扶贫又要提高开发成效,必须建立健全以建档立卡户为核心、以扶贫效益为关键的扶贫开发利益联结机制,构建新型产业化扶贫体系,促进市场在扶贫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破除产业化扶贫瓶颈,提高开发成效的需要。我县自然条件差、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产业发育程度低、农业劳动力老弱短缺,产业化扶贫难度大,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项目资金直接扶持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应对市场、自然、技术三重风险,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效果差;
二是项目资金直接扶持企业和大户,缺乏规范有效的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约束,不能有效体现扶贫政策和扶贫效益;
三是扶贫政策措施未能完全适应产业化扶贫的要求,扶贫资金项目成效需要进一步提高。实践证明,产业化扶贫是扶贫开发的必由之路,也是精准扶贫的必然选择;
各类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是实施产业化扶贫、带领建档立卡户脱贫致富不可替代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我省产业化扶贫成效,必须引入外力、激活内力,变简单“扶持到户”为重在“效益到户”,坚持“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创新“政府扶龙头—龙头建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化扶贫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和建档立卡户双赢。

3.规范指导基层创新产业化扶贫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和模式,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试点示范,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由于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不规范,一些机制和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及问题,如:假借建档立卡户名义而建档立卡户不受益,使用扶贫资金不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义务,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因此,必须认真总结推广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成功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强化市场主体与建档立卡户利益的硬约束,积极扶持真扶贫、扶真贫、做实事、见实效的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规范相关行为和标准,严格监督管理,使政府的扶贫意志真正转化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扶贫行动,有效避免和杜绝“脱靶、脱轨、跑调”等现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渐次推进。先在点上取得经验,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成熟一批、规范一批、推广一批。

2.互利多赢,重可操作。尊重产业发展客观规律,兼顾利益联结各方特别是建档立卡户的意愿和利益,以项目的真实可行及模式的可操作性为前提,不定过高的虚假指标。

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能实现产业覆盖到户、扶贫效益到户,在多种模式均可行的情况下,“到户模式”优先。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产业发展难度和风险程度,结合项目区实际,选择不同的联结模式,不搞“一刀切”。

(三)任务目标。实现全县11个乡(镇),1485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贫全覆盖,依靠挂联确保增收,真正实现“一村一品”“多村一品”产业发展格局。力争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100%挂联到龙头企业(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

(四)创新重点 1.创新扶贫精准制导办法。“精准扶贫”的关键在于“精准制导”,要下大力探索创新各种依靠市场手段带动建档立卡户的有效机制。产业化扶贫既要避免再走片面、机械、简单地分钱发物到户“输血式”扶贫老路,也要防止扶持企业、合作社、大户而不辐射带动建档立卡户的“垒大户”行为。

2.创新扶贫效益到户办法。要遵循市场规律,以项目成功和扶贫效益到户论成败,首先保证项目成功、产业发展,才能发挥扶贫的作用。同时,更加重视带动建档立卡户的数量和效果,体现扶贫到户的效益,使扶贫产业和项目效益真正惠及建档立卡户。

3.创新扶贫项目实施办法。找准政府、市场、社会在大扶贫开发格局中的定位。政府主要负责顶层设计、资源整合、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协调服务、营造环境、保护建档立卡户权益等,让各类市场主体实施专业化、产业化扶贫。产业化扶贫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组织实施。

4.创新扶贫资金使用办法。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入,要调整完善配套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放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引子作用。同时,鼓励直补到户的扶贫资金与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采取以资折股、入股分红、租赁使用等形式,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5.创新扶贫项目产权经营办法。产业化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明确产权归项目农户所有的基础上,结合扶贫责任履行情况,鼓励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托管、租赁、移交给有能力的市场主体经营,实现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扶贫作用。

二、推广模式 我县目前推行的模式有: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农业扶贫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乡村党政+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农户互助合作、技术部门+乡(镇)政府(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等模式。

(一)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主要运作方式:“龙头带动,统分结合,兜底销售,二次返利”;
“直补到户,折资入股,合作自愿,入股分红,退股还本”;
“良种引领,三级经营,联户养殖,统分结合,全产业链推进”;
“以场带户,流转荒山,统筹种草,打工培训,订单种养”;
“国土整治,公司建园,先建后补,农户分包,保护价收购”;
“公司+合作社+分社+微企+农户”;
“校企合一机构+雨露计划培训”等。建档立卡户第一次收益=保护价定价收购+龙头垫资发展得到的收益,第二次收益=龙头经营利润返利;
合股经营的,一次投入,滚动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这一具有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产业化扶贫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和利益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统一计划、供种、技术、收购、加工、销售、质量、品牌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与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土地、附属设施等资源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股组建合作社或分户生产管理,加快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带动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统分结合经营实体,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由一家一户“各自为战”的小生产到“抱团”对接大市场的转变。同时,要全面摸清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和扶贫诚信,以协议、合同等明确扶贫“责、权、利”并加强监管,确保龙头与农户形成真实的利益共同体。

(二)农业扶贫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主要运作方式:“流转土地,集约经营,外引内联,先建后补”;
“培训示范,反租倒包,龙头兜底,互利共赢”;
以园区为平台,县乡政府统一流转土地并建设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龙头建示范基地→对各龙头所建基地及其设施实行先建后补。农户初期收益=土地流转费+工资,农户可持续收益=经培训掌握技能的农户反租倒包生产经营的收益。各地要围绕产业扶贫园区建设,加强服务引导,县乡政府要抓住土地流转这个关键和难点,选准主导产业,对相关设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见苗浇水”,放大扶贫资金的引子效应。要大力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引进更多龙头企业,提供生产计划、农资和技术服务,实行产品销售兜底,搭建进入高端市场平台,强化“三品”战略,推动园区发展成“无烟工厂”,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要引导市场主体尽早发挥具体建设运营的主体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避免与扶贫脱节。

(三)乡村党政+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主要运作方式:“村企合一,以债(资)转股,村民持股,市场运作,保本付息”;
“分类施策,退保扶贫,激活内力,龙头带动”;
“引智引资,整乡推进,全民培训,滚动发展”等。以村办企业为平台,争取支持和融资→将各类借(贷)款折成股份→村民自愿认股,以“三权”作为反担保,保本付息;
对现有低保人员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员有劳力的退保人员参与扶贫项目开发,引进和培育龙头带动;
招才引智带动招商引资,干部分片包干,实施全民培训,层层示范,滚动发展,整村整乡推进。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扶贫开发特别是产业化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培育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建立既符合市场规律又能实现共同富裕的产业化扶贫有效机制,破解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难题,走出“等、靠、要”误区,强化开发式扶贫,积极探索边远贫困山乡培育产业、增加收入、提升素质、整村整乡推进的成功路子。

(四)农户互助合作。主要运作方式:“建园→运营→出租(移交)”;
“五统一分,联保互助,抱团出山”;
“大户带小户,联户发展,合作分成”等。扶贫资金补贴农户建园(场)并管护到投产→出租或移交园(场)→有劳力的农户或流转土地的农户租赁经营进行分成;
社员联保互助,有效争取贷款;
大户流转土地建园→传授打工农户技术→农民带苗自建果园→以大带小合作分成→统分结合形成规模。各地要充分发挥能人大户、返乡创业等农村带头人的作用,引导农户之间的土地、资金、劳力等资源的优势互补,优化组合,提高农民自力更生、自我发展、合作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提高项目建设的成功率。要加强引导、规范管理,强化指导培训,提高农民诚信意识。同时,建立必要的仲裁机制等。

(五)技术部门+乡(镇)政府(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主要运作方式:“技术部门建设示范基地或农户以土地入股共建基地,统一规划、种草、销售,分户饲养、管理、核算”;
“借母还(母)羔,利益分成,滚动发展”;
“建设示范育苗中心,开展商品化育苗→扶贫资金补贴种苗→分户生产经营”等。各地要积极发挥技术部门的专业化作用,引领产业基地结构调整和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及推广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支持发展投资较大、技术难度大、设施要求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要强化技术部门的自身能力、市场切入点和运行效益,实行企业化、效益化管理。

(六)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社+农户。主要运作方式:“政府引导产业,企业申报,专家评估,扶贫资金贴息,农企利益联结,卡户贷款入股企业(合作社),企业负责分红给卡户并承担卡户的贷款赔还”;
“四制一放大,政银共管,风险补偿”等。建立“四台一会”,县乡建立融资、担保、管理、公示四个平台,村建信用协会;
实行申请贷款、偿还利息、借款义务“三统一”,借贷户以房产、林权、工资等反担保;
政府、银行、产业部门协同推进,建立风险补偿金、贷款审核把关、联保责任、共管责任等制度;
贷款实行三户联保,由合作社集中使用,封闭运行,统一偿还,金融部门发放贷款,扶贫资金给予贴息。县、乡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政、银、企、农”认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明确主导产业,生产、营销、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在放大扶贫资金、推进产业规模发展的同时,提升贫困农户诚实守信的素质,有效解决企业和合作社规模发展贷款难、农户分散经营效率低的突出问题,做到“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要规范管理办法,确保实施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监管的有效性,落实龙头企业、合作社的扶贫责任,保障贫困农户的利益。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将创新利益联结机制作为提高产业化扶贫效率的重要抓手,紧紧抓住扶贫项目成功率和扶贫效益到户率两个关键,协调产业发展和扶贫到户、市场主体和贫困农户利益之间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创新,完善配套措施,大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二)深入调研,完善政策。紧紧围绕精准制导、效益到户、实施方式、资金使用、产权经营五个创新重点,结合初步筛选推广的典型模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增活力,以创新提效率。一是尊重规律,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难度不大、市场风险较小、群众积极性较高,贫困户自己能干、也能干好的产业,原则上实行到户模式为主;
对技术难度大、市场风险高的产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实行龙头带动。二是实行区域化发展,差别化补贴。各地可按省定标准在不突破补贴总额基础上,结合项目区实际,对同一扶贫项目区覆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插花非贫困户、示范户、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实行差别化补贴。三是鼓励有偿使用,创新滚动发展机制。各乡(镇)政府可将扶贫资金折算为贫困户股份,入股各类市场带动主体,按股分红,实现长期收益;
可将扶贫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在相关金融部门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农户贷款发展产业,放大扶贫资金效应。

(三)开放带动,壮大主体。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对口帮扶“民企入县、乡”等优势,积极引进各类市场主体并培育强大的龙头队伍参与产业化扶贫,采取社会招标、脱贫包干制等形式,明确具体扶贫责任,创办、领办、承办扶贫项目。要充分尊重贫困农户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学习掌握市场经济知识和技能,引导参与适合自身实际的产业化扶贫模式。

(四)规范运作,分级负责。县、乡人民政府对推行模式的真伪负责并做好日常监管,尤其要加强已推出模式的完善和监管,确保兑现对贫困户的扶持。

(五)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一是确保贫困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管理权、监督权,强化受益主体监督。二是改“事前控制”为“见苗浇水”。各类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参与实施扶贫项目的,可自主建设后再申请扶贫资金补助;
各级可在申报项目中择实、择优、择强,组织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综合验收建设情况和带动贫困户实绩并经贫困农户确认后,再兑现补贴;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贫资金补贴的,可直接拨付各类市场主体并报账。三是坚持和完善公示公告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享受扶贫资金补贴、实施项目规模、帮扶和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贫困农户、专门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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