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保险实施办法

2021-11-04 11:29:55 | 浏览次数:

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案双查”,是指对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严肃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还要依法倒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 “ 一案双查”的具体实施对象是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所在行政辖区和所属行业监管部门的党委、政府、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行业领域(分管范围)的其他负责人。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一案双查”应当坚持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失责必问,尽职免责。

第二章   调查内容 第五条  启动安全生产“一案双查”案件后,调查有关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具体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任务以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内容,进行对照检查,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党委(党组)的对本行政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3.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5.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

7.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二)各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1.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

4.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家及中介服务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6.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举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7.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基地建设,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9.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乡镇(街道,园区下同)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主要对其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情况。

3.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5.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6.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重视做好舆情管控工作,减少或消除负面影响。

(四)乡镇党委、政府联系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主要对其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1.协助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和安全社区建设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委(党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4.组织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5.按照事故联网直报要求,按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

6.受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乡镇党委、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对其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1.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2.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3.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条件。

4.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5.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区级部门(市区共管部门,下同)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对其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1.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部门党委(党组)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3.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4.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七)区级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主要对其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1.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定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4.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防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事件和次生灾害,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5.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八) 区级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对其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1.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九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有关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
凡发生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区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有关企业、责任人责任;
根据调查结果,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追究党员干部责任建议,再由区纪委监委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根据被问责情形,可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区纪委监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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