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2021-11-01 11:42:48 | 浏览次数:

2019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 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X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等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具体分级标准参照《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

达不到上述分级标准的事件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 。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減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运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加强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和应急处置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估以及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 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实行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两级管理, 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副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部门或单位为成员。

由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
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
向市食安办、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及以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5.1 事故调查组 事故原因调查由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 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于10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事故責任调查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及有关部门, 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5.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扩大。

2.5.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等工作。

2.5.4 检测评估组 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标本和样品应当早送早检,尽可能在采集后24小时内进行检验,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县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组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2.5.5 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加强治安管理;
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5.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與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2.5.7 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卫生计生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 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包括食品安全监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
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定,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队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
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及时补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正常运转。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员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训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
应对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卫生计生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市监测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卫生计生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并报告县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局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信息;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

(3)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或国务院食安办报告。

县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6)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核实并在 1 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死亡人数、报告事故的单位、时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 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事故分析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 Ⅱ级、III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一般及以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应工作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1.1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在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保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1.2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1.3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下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生计生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县卫生计生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侦查工作。

(3)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或市外、省外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害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受伤害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者托幼机构、 全国性、全省性或市、县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 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 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與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
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子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考核奖惩 6.2.1 考核奖励 县食安办应当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食安办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者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办等部门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制定本部门和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 演习演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县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县食安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食安办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征求意见稿由县政府制定,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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