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问题调查分析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2021-10-27 12:13:01 | 浏览次数:

非法集资问题调查分析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出现,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在此背景下,各地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去预防、打击。但是,随着金融市场和民间借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全国各地出现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然频发。

结合当前一个阶段我院辖区以及我县的具体情况,参考全国有关数据,发现该类犯罪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群较广、大案频发、犯罪数量呈现上升趋势。面对这一严峻形势,笔者对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的内涵、特点、原因加以分析,并比照民间借贷的特点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背景去探索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模式,希望寻求一条既能够使老百姓合理科学的投资理财,也能够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路子。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正义、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打好理论基础。

一、非法集资相关概念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做法。

(二)非法集资相关罪名 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是指涉及人员、金额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刑事责任的非法集资行为。我国刑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对该类犯罪行为作出惩罚。结合办案实际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主要有以下两个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讯宽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犯罪构成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要求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犯罪构成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可以表现为资金和财物;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只能表现为金钱,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前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属于方法,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去服务的;
后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可以采用欺骗的方法,但不是必须的方法。

(3)犯罪目的不同  前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后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又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后罪只侵犯国家有关集资且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当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概念混淆,错误判断,成为许多老百姓成为受害人的一大因素,使自己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心里上遭受打击。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正常借贷关系。即满足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但利率一般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在目前的市场背景下,由于种种原因,使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不规范现象,处在一个尴尬的介于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就对民间借贷做出了对应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国务院247 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这一特征也是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界限,如果借款人向特定的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借贷活动,相应的就产生了一个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而一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多数人进行借款、集资,这就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当然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及特点 近三年来,我县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呈上升趋势,而此类案件频发已经成为我市,乃至全国的共性问题,加之此类案件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破案难度高、追赃挽损难,已经严重影响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综合起来看,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从近年方城县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所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一个显性特征。涉案人员以月利率3%-5%不等的高额回报去吸引存款者,使其在初期能够得到银行同期定期存款20-40 倍的回报,且基本能按约支付,这就使得许多受害人投身其中。再加上大多数受害者与涉案人员有朋友、同学关系,就会对这种从天而降的“好事”深信不疑,并加大投入。而随着集资的数额不断增大、范围不断扩大,开始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拖欠受害者的利息,这样恶性循环,最终造成巨大的资金黑洞。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案涉案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占多数,其中更有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多达一亿五千万人民币。

2.受害人数众多,严重影响群众生活 近年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达数百人。如南阳市出现的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达分别有151人、594人。一个受害者背后至少是一个家庭,而像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受害人讲述,受害人大多是被告人的邻居、同学、朋友。这样算来,受害群体至少是几百个家庭,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这些家庭去承受,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3.涉案人员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隐患重大 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大多数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化,且有公职或退休人员较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较为广泛的圈子,在一定程度上让这部分不重视法律规范的人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较高的文化水平,一方面使得他们具有更加缜密的思维和较为细致的安排,另一方面让其犯罪活动更有信服力和扩张力,从而产生了更多的受害人,使更多的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使众多家庭受到重创,一些老人甚至失去了积攒多年的养老钱。

 4.受害群体特殊,亟待普及法律知识 在该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受害者多为年龄偏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诸多原因使得他们的法律和防范意识较为薄弱,这成为他们容易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另外,发现受害人中绝大部分为退休、下岗人员,而原因在于此类人群年龄结构大、收入渠道窄,缺少相应的投资理财及相关法律知识,极易受到高额利益诱惑而进行盲目投资,最终导致财产受损的结果。

5.集资活动头衔繁多,欺骗性隐秘 分析此类案例,不难发现,诸多涉案单位、人员都是打着看似合法合理的头衔和名目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诱导老百姓投资的。例如:购买保险、参加邮政商品保值活动、技术合同、开发矿产等。曾经报道过的类似案例,涉案人员就将预备投资或者已经投资的老百姓组织起来,进行厂房、企业的参观,并营造出虚假的企业运营正常,收益颇丰的现象去迷惑受害者。一系列措施和宣传后,受害人便心甘情愿的将自己积攒多年的资金拱手送出。这些不法分子依靠自己的职业优势或者挂靠手段,取得正规渠道的项目信息,以合法的头衔去进行不法的集资活动,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收益,使社会公众对之深信不疑,非法集资手段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秘性。

由民间借贷演化而来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更加值得重视。一些融资公司、投资理财公司作为正常开展业务的民间借贷居间公司,一旦有贷款方无力偿还的情况发生,放贷一方便只能抓住居间公司,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不良后果就需要链条上的中间环节去承受。实体经济利润下降、企业创新不力以及盲目的投资都有可能造成民间借贷链条的断裂,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市融资公司、理财公司等纷纷关闭的原因之一。

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成因 分析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成因可以使我们从根源上去寻求一套合理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确保老百姓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非法集资活动的出现,有内因的决定作用,也有外因的推波助澜。

(一)  中国民间金融状况的影响 早在1986年,浙江温州曾发生过轰动一时的“抬会”。所谓“抬会”是温州早期典型的民间金融组织,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会,会员缴纳资金形成会费,由会员轮流使用,先用的人付利息,后用的人吃利息。会员也可以自己发展新的“抬会”,层层向下,形成复杂的金字塔结构。但是,当全民加入“抬会”时,利息被无限制的抬高,民众对实体经济的热情减弱,完全进入“炒钱”迷局,导致资金断裂,全盘崩溃。据当时的资料显示,在三个月内,温州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多为会主被判处死刑。

另外,自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危机首先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以温州为例,2011年爆发了大规模的跑路潮,其中有负债高达12个亿的债务人,只每个月的利息就需要2000多万元,这是一组令人瞠目的数据。然而,四年过去了,这种跑路和债务没有停止,反而在全国各地都频频发生。

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因“炒钱”而起。而“炒钱”是因为相比较投资实体,钱更加值钱。市场上流动资金短缺,部分企业盲目投资之后银行银根收紧,企业不得不寻求民间借贷去偿还银行贷款,这其中引发的民间存款的利率不断攀升,最终导致企业无力支撑,酿成悲剧。

(二)  房地产行业发展中带来的问题影响 房地产行业,始终是备受瞩目的一个行业。中国传统文化观念里的影响,使得房子对于中国每一个家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例如当今,结婚要买房、孩子上学要学区房、老人要养老房……有许多的城市都是靠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为支柱的,然而随之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就为非法集资活动埋下了隐患。

发展房地产需要大量的资金去支撑,而并非每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开发时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齐全,在这种情况下,向银行抵押贷款就成为一个问题。那么有些开发商就想到了用吸收民间存款的方式去筹集资金,也就是开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然而在开发的过程中以及开发完成后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的就是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当然,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会存在这类问题,其他的企业也会出现资金短缺且无从贷款的困境,但是不去寻求合法正规的解决途径,终究不能化解问题,还会将自己推进深渊而不能自拔。

四、非法集资类活动带来的影响及危害 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通常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首先,其不仅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其极大的损害了受害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再者,在一定程度上,此类犯罪还会损害政府形象,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具体到个案的当事人而言,参与非法集资人员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仅有一步之遥,二者往往相生相伴。当民间借贷链条中的一环产生了问题,就会导致全盘崩溃,也会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出现崩盘影响是全面的,宏观上对发生地的金融市场、微观上到每家每户受害者,都是不小的打击。

(一)对金融体系的影响难以消解 以一个断裂链条中的企业为例,企业破产,银行会首先受到冲击,导致银行坏账率大增。其次会影响到当地民间资本的投资,据温州市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6月,温州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8648亿元,比年初增加了525亿元。比2011年6月危机爆发前,增加了1000多亿元,该项数据说明老百姓宁可把钱放在银行里贬值,也不敢再拿出去借贷。

(二)对社会稳定的波及不可避免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依靠的重要力量是亲情、友情等构筑的民间信用体系。一旦民间借贷崩溃或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发现,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便会一去不复返,信任感没有了,有何谈亲情友情,当所有的关系都要用无感情的借与贷来支撑时,影响的不仅是金融市场,更是社会中诚信的树立。民事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上的,可见信用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占据的重要地位。

五、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犯罪案件中的难题 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取证难、追赃难成为一大难题,这个难题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损失成为了永久损失,无法加以补救,而使得惩治犯罪的活动难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一方面来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账目不清楚、部分被害人无法找到、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之间存在差异等各种情况多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对犯罪数额的认定。目前来看,在数额的认定上,最主要的还是依靠广大被害者提供合同、收据、银行记录等证据来计算。这也带来了局限性,就是一旦遇到被害人找不到,或者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没有相关的书证,那么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说法出现较大出入的情况,就给办案带来了很大困难。

另一方面,很多案件当中,大量赃款去向不明。案件追缴赃款困难重重。由于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或者由于金融机构与公安户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信息不共享,出现了大量以虚假身份证和虚假营业执照开立的存款账户,使得追缴赃款线索中断,导致结案后赃款无法追回、损失得不到补偿、受骗群众不满意的局面。

六、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对及预防对策 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治理,不能单单依靠刑法。要让全社会动员起来,做到防范和打击双管齐下、形成合力。

1.提升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能力 在我国,政府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全面、有效、合理地执行市场监管是其职责所在。在一些先进地方,针对非法集资活动,建立了由银监部门牵头,工商、司法等部门参加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权责划分,不搞形式主义。另外,适当放松民间金融管制,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正规金融,将民间融资监管制度平台尽快建立起来,强化非法集资活动专门监管机构,完善民间融资风险预警机制,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断防范和化解风险。

2.完善非法集资的其他法律 我国《刑法》已经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打击犯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得到了极大扩充,对民间资本有效的法律保障还不健全。因此,加强民间资本立法,健全民间资本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迫在眉睫。在立法层次上,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对合法民间融资规模设定统一标准,引导民间金融参与金融市场竞争,重新明确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区分“黑色”与“灰色”高利贷行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

3.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处置力度 司法机关应高度关注因非法集资活动导致的各种犯罪问题,通过专项行动或日常打击等方式,全力侦破大要案,严惩犯罪分子。另外要注重加强内部与外部的配合,一是公检法之间的配合,二是与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工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检法机关的配合协调,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在一些关键领域,例如房地产、理财、保险等金融行业,密切关注其动向,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以及因非法集资诱发的其它暴力犯罪。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全力追赃,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并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准确区分和处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4.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观念。分析各个案例,发现法律观念淡薄的群众,是犯罪分子最爱下手的目标,且最容易被犯罪分子欺骗。因此,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的力度。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用老百姓容易接纳的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知识,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做到理性投资、合法理财。同时注重畅通沟通渠道。例如在相关部门设立非法集资投诉受理中心,设立公开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公众投资释疑解惑。

严打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做到防范和打击双管齐下。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迅速破案,震慑犯罪。同时,法院要依法快审、快判这类犯罪,从源头上彻底铲除其产生的条件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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