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大病救助还有吗_3533+,2019x市临时救助制度

2021-10-25 11:36:49 | 浏览次数:

3533+ 2019x市临时救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在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办发〔xxxx〕xx号)、《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社〔xxxx〕xx号)、《x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民办〔xxxx〕xxx号)和《x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x民函〔xxxx〕xx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两节”期间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四)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

(五)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等因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人为过错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七)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时限及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时限和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时限。是指施救家庭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以月为计量时限。对支出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刚性支出增加所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其生活困难延续性相对较长,临时救助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限定在x个月以内;
对应急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是以突发事件所导致基本生活资料损失,属暂时性生活困难,对此类家庭临时救助时限定在x个月内。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原则,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即根据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月人均刚性支出再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相比较,从而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x)支出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家庭人口×救助时限 公式中如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额大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则此类支出型施救家庭救助标准为全额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救助时限的乘积。其中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申请前一年家庭刚性支出总额÷xx个月÷家庭人口。

(x)应急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标准为当地全额城乡低保标准。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救助时限 x、支出型救助家庭。一是因患慢性病需常年服药治疗、轻度残疾、义务教育阶段等方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xxx—xxxx元;
二是因患重特大疾病尚未痊愈,需长期进行相应治疗等方面的刚性支出增加所导致的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xxxx—xxxx元。

x、应急型救助家庭。因突发事件如:溺水、火灾、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和突患重特大疾病、高等教育支出等方面所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xxxx—xxxx元。

x、特殊型救助家庭。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可给予救助资金xxxx—xxxxx元。

x、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参照以上种类救助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填写《x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或低保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五)因患危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正规结算发票(无力支付住院押金的除外);

(六)遭遇突发性灾害(事件)的,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况时,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不超过两次。

第五章 受理审批 第七条 临时救助受理程序为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 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一)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审核。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突发性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特殊情况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可于当日直接上报市民政局)。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返回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二)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上报的申请临时救助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在全市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将申请材料退回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在xx个工作日内完成(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 对因遭遇突发性灾害(事件)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应开设“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简化程序、尽快审批。亦可采取后置审批的办法,即先予救助,后补办手续。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拨入低保卡 (折)。

(二)低收入家庭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转账至救助对象银行卡中。

第十条 通过“绿色通道”救助的对象,可直接到市民政局财务室领取现金。

第七章 资金筹措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省财政补助、市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

(一)省财政依据我市人口、资金筹集以及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二)市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辖区城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x.x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市财政局应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分户”,专项用于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从市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市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资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种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六)慈善组织、集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吸收社会捐助资金,承担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七)临时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将市级匹配资金和上级拨款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一拨付到市民政局专户。

(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人群临时救助资金,中央、省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予以匹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应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应做到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三)临时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

(四)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扣押、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临时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政发〔xxxx〕x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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