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会选举人数要求【全国人代会和地方人代会选举法参照法律条文】

2021-10-20 11:21:06 | 浏览次数:

全国人表会和地方人表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对在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
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的年龄计算,应当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一)机关、团体、工矿、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经原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二)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 (三)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当在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五)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当予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第二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并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投票站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五条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选举日前,选民证如果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证明可以补发。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公布后,在进行正式选举前,迁出本选区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到新迁入地参加选举;
死亡的人员应当除名;
新迁入而未在其他地方登记过的人员,可以进行选民登记,补发选民证,参加本选区选举。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未列入选民名单又不申请列入的,视为放弃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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