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疾控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方案] 内蒙古疾控防控中心hpv

2021-10-19 14:26:51 | 浏览次数: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埃博拉出血热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县埃博拉出血热预防控制工作,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关于印发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埃博拉出血热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县防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规范我县埃博拉出血热的及时报告、处置、管理和控制等工作,实现“及时发现、阻止传播、减少死亡”的综合防控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成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孙英江任组长,全面领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附件1)。

(二)应急队伍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队伍(附件2)。各应急分队成员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准备,一旦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保证在指定时间奔赴现场,指导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防控措施 应按照我县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流程(附件3)和要求切实落实归国(访华)人员的追踪管理以及埃博拉留观病例、疑似病例的发现与排查。

(一) 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追踪管理工作 根据卫生部《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要求,从埃博拉出血热来华(归国)人员,需要追踪,并根据情况进行管理。

我县疾控中心与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务局、旅游局、教育局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相互交流从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信息。

我县疾控中心从省疾控中心或上述部门了解到访华(归国)人员信息后,按照居住地,要求辖区乡镇卫生院对访华(归国)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判别是否为密接,然后分别进行管理。详见《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

1、如果是密切接触者,需要由各乡镇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21天的医学观察。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同时要告知负责医学观察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要求其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县级辖区。

(2)医学观察期为21天,即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观察期间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其进行访视或电话联系,每天早、晚各询问一次其体温及其他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排除密切接触可能,则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乡镇卫生院指导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护,监护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

在此期间,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报告按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进行甄别诊断,并做好相应处置。

县疾控中心每日汇总本辖区内来自疫区人员的数据,按照《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信息填表说明和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每日上午9时前将截至上一日24时的数据报送市疾控中心。

(二) 病例发现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咽痛、头痛、关节或肌肉痛、呕吐、腹泻、出血症状等,则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院治疗并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同时疾控中心对与其发病后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判定和医学观察。

非密切接触者在自我健康监护期间,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报告按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进行甄别诊断,并做好相应处置。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一旦发现符合留观病例或疑似病例标准的对象,应按照要求规范落实进一步复测体温,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如经调查核实不能排除留观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通知县卫生局,并通知120急救车在做好病例防护的情况下,由检疫人员陪同直接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诊断治疗。

各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预检分诊,做好就诊者流行病学史询问。如在预检分诊中发现发热病人(体温≥38.6℃)或者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居住史的就诊者,应立即将其转诊至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应对发热病人或就诊者开展进一步流行病学史询问和临床检查,如符合留观病例标准的,应由120急救车送至定点医院留观病房接受隔离治疗和排查;
如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流程和要求,组织院内专家组进一步鉴别诊断,如仍不能排除疑似病例的,应由120急救车送至定点医院隔离病房接受隔离救治。

(二)病例的报告 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由接诊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在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出血热”。县疾控中心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审核,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的报告。

1.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 (1)留观或疑似病例报告 在对留观或疑似病例进行网络报告时,在疾病类别应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出血热”条目下的“留观病例”或“疑似病例”。

(2)确诊病例报告 在对确诊病例进行网络报告时,在疾病类别应当选择在“埃博拉出血热”条目下的“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报告或订正报告。

①报告医院:已经报告的留观病例或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后应由原报告单位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②县疾控中心:接到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报告,经调查核实病人现住址后,将信息及时反馈至病例现住址所在的卫生院。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经调查核实判定符合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初次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如发现和掌握新的重要信息,须在24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程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随时报告。

(三)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1.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经上级专家组诊断为疑似或确诊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县疾控中心应立即按照《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要求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协助市疾控中心做好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和医学观察、疫点处置等相关工作。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完成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报告,将报告和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

2.密切接触者管理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时,要立即进行隔离,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详见《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及时填报密切接触者汇总表和医学观察表。

(四)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规范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样品采集和运送。采集病例相关临床样本后,填写标本登记表,及时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五)医院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 目前,埃博拉出血热尚没有疫苗可以预防,隔离控制传染源、加强个人防护和对污染的器械物品及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毒是预防和控制埃博拉出血热最重要的措施。

一旦发现无法排除埃博拉出血热的病例,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减少接触人员和转运环节,以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对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诊疗、救治、检测、转运、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置时,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预防和飞沫预防的措施,假如患者出现咳嗽、呕吐、腹泻、出血或进行可能产生气溶胶操作时,还应采用空气传播预防的措施。

患者使用的诊疗和个人用品应专用,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用品。所有与患者接触的物品使用后,一次性用品应放入防刺穿的双层医疗废物袋内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重复使用的用品使用后应及时按照消毒-清洁-消毒/灭菌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对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均严格消毒。患者诊疗救治过程中对患者所在场所的环境加强消毒。在患者转运或死亡后应对患者所在场所环境物体表面、窗帘等织物、墙面地面、空气等进行彻底的终末消毒。转运患者的车辆和物品转运结束后应进行彻底的消毒。病人死亡后,应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消毒后及时焚烧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健康教育 加强健康宣教,提高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埃博拉出血热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办法,正确引导市民科学认识疫情,提高全社会防控意识和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

附件1 **县疾控中心埃博拉出血热防控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做好**县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我县疾控中心成立了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组,负责具体防控工作,并且综合联络和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县卫生局和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附件2:**县疾控中心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应急队伍 信息、流调组:
组长:
成员:
采样组:
组长:
成员:
消杀组:
组长:
成员:
宣教组:
组长:
成员:
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附件3:
非密切接触者 观察21天无症状出现终止医学观察 出现临床症状转运至定点医院 标本采集 观察21天无症状出现终止自我健康监护 订正确诊病例或排除病例 病例判定 隔离治疗 密接追踪、医学观察 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疫点消毒 标本运送 标本检测 密切接触者 访华(归国)人员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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