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质量管理制度_

2021-10-10 10:22:28 | 浏览次数:

xxxx高速公路第x驻地办 监 理 管 理 制 度 xxxxxx高速公路 xxxxx年xxxx月 xxxxxx高速公路第x驻地办 监 理 管 理 制 度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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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高速公路 xxxx四年xx月 监理管理制度 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特制定驻地办监理质量责任制度。

驻地办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贯彻以预防为主,纠偏为辅的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对各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实现以工序保分项工程,以分项工程保分部工程,以分部工程保单位工程,以单位工程保整个项目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达到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的验收标准的要求。

监理制度 1、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上报制度 (1)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上报。质量事故除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外,处理程序按《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进行,处理结果自行“闭合”。

(2)驻地监理工程师质量负责制必须严格执行,并于每月随月报一起上报有关当月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3)凡不能定期上报或隐瞒工程质量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一经查实,报业主并在全线进行通报,并视其管理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影响程度处以经济处罚,如影响恶劣者将撤销其职务。注:
a.质量问题:质量较差,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公路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含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b.质量事故: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责任缺陷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以及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遭受损失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
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2、监理月报和监理日记管理和总结报告工作制度 (1)监理月报除应及时准确上报业主和上级有关部门外,同时也应上报公司。以便及时掌握各监理办的监理动态,及时的发现和处理在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监理月报和日记是监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内容,是反映监理服务活动好坏的重要见证,因此应该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于在其中反映的问题除了提出和记录外,还应该有解决的措施和结果以及后续的跟踪检查、验收。即必须达到“闭合”的效果。

(3)监理月报必须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严格审查后方可发出。于每月的25日前上报。

(4)监理日志必须每日记录,数据采集、记录要真实准确,日常监理工作重点要突出。记录要完整、书写格式准确、字迹清楚。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监理日记进行定期的检查。

(5)驻地监理工程师办的大事记,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指定一名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每月总的情况进行记录,该大事记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6)监理月报和日记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均应有专项记录和评价,监理办应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考核内容,以促进监理月报和日记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7)监理总结于每年底及项目交工前,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编写,上报业主,总结内容必须包括该时间段内监理工作内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水保的控制情况。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对首件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则要求具体、可操作。具体要求是。所需的人员、机械设备已到场,并经过检查,符合要求。

(2)对所有分项工程必须按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施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对相同分项进行大规模施工。

(3)试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试验做平行试验,对承包人提交的标准试验做对比复核试验,并签认。

(4)测量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放样资料进行复测检查,并签认。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方法、工艺及流程、设备机具的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全面审核,并签认。

(6)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开工申请报告后,对承包人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核实。(7)监理工程师对各项施工准备审查后,由驻地负责人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上批准同意开工。

4、工程质量旁站制度 (1)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跟班监督活动。旁站是 “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部位或工序,具体旁站工序或部位详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附件A。

(2)本制度所规定的公路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工艺:工艺试验工程、隐蔽工程、重要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现场浇筑、预应力钢筋的张拉、管道压浆、隧道衬砌、软基施工、混凝土防撞栏杆、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对工程质量需要严格控制的部位等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3)监理办在施工准备阶段必须依据本制度规定的需要旁站的监理工程项目制定相应的旁站项目台帐,明确旁站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填写实施情况(旁站人员、日期、记录编号)等。项目监理办负责对现场旁站的效果及旁站台帐的填写情况进行抽查。

(4)旁站监理在驻点负责人领导下,由现场监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

(5)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工艺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现场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未在《现场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视工程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全过程或 标准试验的全过程旁站。

(7)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
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报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8)《现场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每月及分项工程完工后,应当将《现场旁站监理记录》整理、存档备查。

(9)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未经监理认可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工程巡视检验制度 (1)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巡视是一种“面”上的活动,它不限于某一部位或过程,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监理规范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

(2)监理工程师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应经常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工程动态,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对承包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方法、程序等应及时进行纠正。

(3)保证现场巡视检查监理频率,提高巡视检查监理质量。驻点负责人每周现场巡视检查不得少于2次;
正常工作日专业监理工程师保证每天巡视检查工地不得少于1次;
现场监理人员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每天不少于1次。

(4)监理办必须制定巡视监理方案,明确每个巡视检查监理人员的范围、内容和职责等。

(5)现场巡视监理必须携带监测仪器、取证设备和相关资料(图纸、表格、日志、规范等),发现承包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纠正。若承包商不服从监理的监督管理时,监理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监理工作自身没有过失,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通报情况。

(6)巡视监理应重点巡视在建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
质量、安全、环保、试验检测等人员及特殊工种技工是否持证上岗;
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一致;
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到位;
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频率、方法和设备进行了质量自检,仪器或设备是否按期标定。

(7)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当天未记录的,应在处理后及时补记。巡视中对需要抽样试验的,应及时安排并应查验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
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驻地负责人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报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工程抽检监理 (1)抽检监理是指监理过程中监理按相关规定进行一定频率的工程实测检查工作。

(2)监理工程师应独立进行抽检工作并填写相应的抽检资料,按交通部规定及时在分项完工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3)监理办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抽检验收,抽样频率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各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表内的关键检查项目(即表中带△符号者)为规定频率的30%,其余项目为20%。

(4)抽查试验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件及半成品件的质量与被监理批准的样品的质量的符合性和工程质量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5)在试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试验室应进行平行抽检试验,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检测或试验次数的20%。

(6)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及工程内在质量进行的监理抽查试验项目同施工单位一致(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
监理抽样频率: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为施工单位抽样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为10%。

(7)在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样频率。

(8)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经过年度标定,审核和抽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若施工单位放线是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对该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核;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重点部位100%复核;
其他部位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放线点位的30%。

(9)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应提出申请,并附供货企业相应证明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具备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予批准,否则不批准。

(10)监理工程师应到场检查首件产品加工设备和工艺、原材料和混合料;
在产品交付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及自检验收结果后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合同有要求时应对首件产品进行功能试验。

(11)对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告的批量产品,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20%进行独立抽检和验收。

7、监理办工作制度 (l)按照“科学、公正”准则执业,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积极主动、勤奋刻苦、谦虚谨慎地工作。

(2)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预防为主,超前监理,超前服务,事先检查。

(3)按工艺流程查验,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自检不合格,资料不齐全不予抽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向工程负责人指出不合格的具体部位和项目,要以数据说话,不得模糊处理。

(5)对工程质量、计量、验收等与施工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业主汇报,以便协调处理。

(6)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以口头指令通知施工负责人纠正,在口头指令无效时再下达书面指令。

(7)努力学习业务、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熟悉设计图,认真记好监理日记,不断提负责人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8)平等待人、讲文明、讲礼貌,工作时间不饮酒。

8、监理办会议制度 监理的会议制度是对合同工程进行全面监理的重要手段,监理会议制度执行得好,有利于协调各方的关系,促进各方履行合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工地例会 工地例会的召开时间在每月的5日前召开,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召集并主持。请业主代表、承包人负责人、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分包人代表、各合同段监理负责人参加。主要议程:
(1)检查上次工地会议执行情况及研究决定某些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2)计划执行情况和滞后原因,解决措施。

(3)工程质量问题及解决办法。

(4)用地拆迁、后续图纸、应付工程款等应由业主解决的问题的解决情况。

(5)有关索赔及索赔意向的申述和讨论(必须召开专门会议)。

(6)至下次工地会议期间的施工安排(含下月工程计划):
(7)会上决定事项,完成时间期限,负责人。

2、监理办专题会议 监理办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人主持,监理办全体人员员参加。主要讨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及监理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9、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监理人员可借阅,并可根据需要制作备份。借阅时应办理登记手续,阅毕及时归还档案管理员。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应建立以下监理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1)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合同工程师制作备份。

(2)设计文件: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制作需要的备份。

(3)与业主、施工单位往来的文书函件,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如专业工程师有需要可制作备份。

(4)全部工程检查记录、签证记录、质量评定资料、中间交工证书、材料试验报告、抽检试验报告等。分阶段整理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5)监理通知与监理指令。这部分资料,施工过程中由签发的专业工程师或分阶段整理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6)工程变更、工程延期文件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可制作备份。

(7)计量与支付凭证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可制作备份。

(8)会议纪要。含工地会议纪要、临时性会议纪要、内部会议纪要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9)监理日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制作人保管,分阶段整理由档案管理员保管。(10)工程照片工程实施进程中由制作人保管,分阶段整理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10、值班制度 (1)监理人员每天基本工作时间是8:00~18:00,正常工作日规定监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节假日期间,安排监理人员适当休息时间。

(2)监理工程师按日填写监理工作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施工单位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做出记录,事件的处理必须闭合。

(3)填写旁站和巡视日记,记录工程监理的有关问题及建议的解决措施。

(4)监理工程师值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应如实反映值班期间工地情况。接班人员换班后,值班人员才能休息。

11、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方针和政策。

(2)严格执行业主、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领导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3)自觉遵守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办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监理工作,不参加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任何活动。

(4)不参与所监理项目的工程承包施工,不介绍或指定施工队伍,也不介绍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所用设备的供应商。

(5)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金或礼品。

(6)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隐瞒工程质量事故,不拿工程质量做交易而损害业主的利益。

(7)对于违规、违纪的监理人员,一次予以警告,两次予以清退。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

(2)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监理机构应提醒设计单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图纸审查 ,否则不能进行图纸会审;

(3)施工图纸未经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4)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施工单位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会议;

(6)设计交底的内容有: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施工中有关注意事项;

(7)由施工单位分专业的向设计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8)对监理机构书面和施工单位口头提出的问题,有设计单位或与会各方共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办法,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会议决议内容,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与会各方必须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字盖章(否则无效),作为工程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13、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1)未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分包单位,不得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施工所要分包的工程。对分包单位强行施工的分包工程,监理机构不得验收和计量;

(2)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3)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后,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4)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有:
A、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其证件是否按照规定经过原发证单位的年检;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在其证件核定的范围以内。

B、分包单位有无挂靠行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分包任务。

C、审查分包单位以往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

D、审查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上岗证;
对证件的有效性及年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5)、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确认后,及时签署《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总承包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分包资格,而监理机构批准其进场施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1)、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2)、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机构填报《工程报验审核表》,并附自检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签署《工程报验审核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3)、对未经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4)、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相关《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辽统监表《工程报验审核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检查不合格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施主动监理,对分项工程采取质量预控,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分项工程不合格时,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监控。严禁专业监理工程师完全实行事后监理的工作方式。

(6)、分部工程的验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主持实施,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有总工程师参加。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分部工程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决定是否验收。同意验收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工程报验审核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7)、分部工程验收时,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同步核查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

(8)、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将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验收,或不实行事前和事中的主动控制,而实行完全的事后监理的工作方式,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15、安全监理制度 (1)、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控制的直接责任人;
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其分管专业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分管专业安全控制的责任人。

(2)、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当施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3)、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如果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4)、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当不符合《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要求时,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5)、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7)、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无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

(9)、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施工中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或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0)、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须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11)、施工单位拒不按照监理指令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拒绝监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A、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整改的;

C、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的;

D  、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的。

16、监理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监理考核基本要求 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严禁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严禁收受贿赂或贵重礼品;

严禁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施工单位;

严禁采用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及监理单位利益;

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严禁工作失职;

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损害监理形象;

严禁拒不执行及敷衍项目监理部工作指令;

严禁接受施工单位安排的娱乐、旅游或疗养性活动;

严禁向施工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索要加班费、补助费等直接索贿或变相索贿;

按规定格式记好监理日志,认真检查施工单位资料,保证资料之间相互对应,及时准确;

严禁泄露工程或本公司的秘密、损害公司利益或名誉;

认真学习规范及设计图纸,了解、掌握施工工点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 严格照图施工、照规范监理,施工工法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对于现场所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监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项目监理部;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监理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严格督促检查施工情况,强化过程控制,严格监控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施工工法正确;
坚并坚决制止不安全的施工行为,对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及拒不整改落实的应暂停报验转序,并立即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
施工过程中有关安全的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应加强监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检人员到位监控;
严禁无计划施工,严禁违章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时,应迅速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纠正。如施工单位不听劝告继续施工,必须果断报请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指令暂停施工,进行整改检查;

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定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巡视、检查、旁站和验收。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即应以试验和测量数据为依据,经综合评价作出结论;
坚持按验进行监理,不得盲目签认和验收;

监理人员应定时巡视工地,及时编写各类工作报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监理人员应定期地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变动和工地材料的进场情况,充分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监理人员应加强旁站、见证检验、平行检验、巡查并做好各种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序可控;
对于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监理人员应及时闭合,并做好各种记录;

现场监理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团结协作;

监理人员应坚持自学提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考核办法 A、项目监理部对本项目监理的监理行为、工作质量、安全等实施综合考核,考核按季度、年度执行。

B、项目监理部考核是依据工程项目的状态(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环保、文明施工、接口管理)、现场监理组提交的工作成果及其工作效率和效果、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工作质量等所作出的综合评价

C、考核按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行为、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监理纪律等项目,采取100分制法打分考核。

D、采用百分制打分法考核;
得分在90~100分为优;
得分在80~90(不含90)分为良;
得分在60~80(不含80)分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得分50分以下为差;

(3)考核奖惩措施 A、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监理部要认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予以纠正,并根据工作的影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监理公司,撤换或开除。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监理职责,不按照程序进行监理,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损害监理公司信誉的;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因把关不严、该检查的不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抉择不当或由于失职、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3)利用职权非法牟取私利或权钱交易,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

B、考核成绩与监理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如下:
1)凡是考核成绩为优、良的监理人员,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2)凡是考核成绩为合格的监理人员,绩效工资按80%发放;

3)凡是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绩效工资按50%发放,并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者,将予以清退;

4)凡是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员,予以清退。

5)凡是连续两个年度考核成绩均在95分以上的人员,将提高其绩效工资标准。

17、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1)、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否则监理机构不予受理;

(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后,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与正式开工前审查完毕;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客观、体系健全、管理先进、组织合理、技术可行、措施完善、经济实用、安全可靠;

(5)、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应及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督促施工单位应按照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重新向监理机构报审;

(7)、施工组织设计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及时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8)、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不经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组织设计做原则性的变更,否则监理机构应采取监理手段进行干预。

18、监理交底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所有参建人员参加会议,并相互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3)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就监理的目标、监理的范围、监理的范围、监理的依据、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监理工作措施向施工单位做监理交底;

(4)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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