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兼职中的劳动法律关系_

2021-10-10 10:06:11 | 浏览次数:

论兼职中的劳动法律关系 案例简介:两个高薪白领一边在某公司做翻译工作,下班后在某洗浴中心做按摩和跳舞的兼职工作。某日被公司老板遇见,公司老板以兼职且影响公司形象为由辞退二人。二人遂提出劳动仲裁希望恢复工作,同时其中一人在兼职过程中滑倒把腿摔折了,洗浴中心以之间没有合同、其为小时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上保险以及其仍在试用期为由拒绝支付其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老板辞退两个女生的理由并不合法,二者所做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洗浴中心的工作与原公司的翻译工作不存在联系,并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违反竞业禁止,也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者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所以所做兼职工作属于合法的行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的后果是1、强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2、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且对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来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几个条件:1、用人单位制定了明确的规章制度,且上述规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经过公示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必须遵守。3、劳动者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等。4、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于洗浴中心给出的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并不需要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且其二人已经兼职一定时间也形成了事实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小时工不许约定试用期;
以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洗浴中心应给其上工伤保险,未缴纳发生工伤的应当由洗浴中心负责即由洗浴中心承担其骨折的医药费。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可以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参加的社会保险,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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