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2022-03-14 00:20:21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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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员工规章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所有派遣人员。

2、本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3、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6、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7、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工单位签定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9、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10、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11、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2、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工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工单位有权对其做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工单位及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3、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4、因用工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15、派遣员工有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是指任何未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政策或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行为,或任何未按职责要求尽责任的行为。)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和开除处分,派遣员工在12个月内被处以两次书面警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制度。派遣员工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公司将保留追究派遣员工法律责任的权利,如造成公司或用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可要求派遣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违纪行为包括如下:

①轻微违纪

?一个月内无故迟到15分钟及以上至半小时以内累计达3次,或未经批准的早退1次;

?一个月内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两小时以内1次的;

?一年内旷工连续两天以下(含两天)或累计三天以下(含三天);

?虚报出勤,按旷工处理;

?未经用工单位批准,擅自带非用工单位员工进入用工单位办公区域或厂区的;

?未经批准,携带私人电脑或存储设备进入工作区域的;

?工作时间内未按用工单位要求着装或佩戴标志的;

?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因工作任务紧急,经通知无故不加班的;

?工作时间在用工单位公司区域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睡觉、聊天、看与业务无关的报纸书刊、浏览与业务无关的网页、玩电脑游戏、炒股票或进行其他金融投资活动的;

?在工作时间内过分打扰其他员工,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

?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一线操作人员(如生产工人、工程维护人员等)不按规定穿戴用工单位提供的劳保防护用品的;?违反操作流程、浪费原材料或能源,情节轻微的;

?不尊重用工单位主管或经理,不服从工作安排;

?隐瞒或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和信息的;

?无事生非,无中生有,散步谣言,破坏团结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告栏张贴、移除或更改公告的;

?携带管制刀具、淫秽书刊等违禁物进入办公场所的;

?虚报公司或用工单位所需统计数据或提供假情况,情节轻微的;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垃圾、乱写乱画或不爱护或故意损坏公司或用工单位财物,情节轻微的;?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隐瞒工作失误,或未及时通知用工单位主管或经理,未给用工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隐瞒与其他员工或应聘者的亲属关系,或隐瞒亲属在与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内任职的情况,引起利益冲突的;

?泄露自己的收入信息或打听别人的收入信息的;

?向公司或用工单位报销时弄虚作假,虚假报销的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内的;

?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②严重违纪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的;

?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的;

?诽谤、诋毁公司或用工单位,传播不利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言论的;

?私自将用工单位客户介绍给竞争公司、企业或个人的;

?对工作中发生的任何事故、人身伤害或损失隐瞒不报的;

?侵犯用工单位知识产权的;

?提供虚假的病假证明,欺骗公司或用工单位的;

?伪造、窃取或滥用公司或用工单位印章的;

?在厂内吸烟区以外吸烟;

?违反操作流程,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虚报公司或用工单位所需统计数据或提供假情况,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违反用工单位安全条例导致的重大伤害,火灾或爆炸;

?工作时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的;

?损毁、篡改、涂改或歪曲公司或用工单位文件的,如发票、收据、相关凭证、实验室记录、生产记录等;

?在公司或用工单位内酗酒或吸毒;

?在办公区域或厂区内打架斗殴的;

?对其他员工实施任何形式的骚扰或歧视,经公司或用工单位调查属实的;

?私自将公司或用工单位财物带离办公区域或厂区,或侵占公司或用工单位钱财的,情节严重的;?未经特别批准,私自调试或开动设备;

?故意或不计后果地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影响恶劣的;

?不爱护或故意损坏公司或用工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的;

?偷窃行为

?遗失公司或用工单位重要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印章、单据、支票、机密文件等;

?不服从用工单位主管的工作安排;未经主管允许,擅离工作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情节严重的;

?一年内,未与公司及用工单位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缺勤连续两天以上或累计三天以上;

?伪造、涂改个人资料,证明或证件的;

?损坏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利益以谋取个人的好处,情节严重的;

?泄露用工单位的保密、商业及技术信息的;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外兼职或担任其它公司的顾问。

?煽动其他员工闹事、怠工或罢工的;

?一年(近12个月)内被处以两次书面警告的;

?向公司或用工单位报销时弄虚作假,虚假报销的金额在人民币[100]元及以上的;

?做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违反用工单位《行为准则》,情节严重的;

?违反用工单位《健康、安全、环保和保安制度》,情节严重者;

?违反用工单位《ISCoC-信息安全行为规范》,情节严重者;

?其它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明文规定,可立即解除合同的行为。

16、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之用工单位或公司。试用期满后,派遣员工提出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或公司。如未按照以上所述履行离职义务,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7、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8、离职的派遣员工自离职当天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以及相关资料及物品的领取、交接,逾期办理的员工,将不予受理,同时公司将发出开除公告,对该员工做开除处分。

19、合同期满,派遣员工不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0、员工离职前应向公司或用工单位返还所有属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设备仪器、公司或用工单位的钥匙或门卡、与用工单位业务有关的文档或其他相关物品。若员工拒绝或未能按公司要求完成离职手续的,公司或用工单位可要求派遣员工赔偿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21、公司规章与用工单位规章不一致的以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准。

22、该制度经派遣员工阅读理解后,需签字确认,是否签字不影响录用结果。

23、公司人力资源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手写(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

签字:(按手印)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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